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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控诉沂南法院“枉法裁判”致数亿教育投资项目陷司法困局

发布时间:2025-07-15 18:21:16 来源:今日头条

  山东鸿翔特色小镇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翔公司”)股东王女士近日向媒体发出控诉,直指沂南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其与山东育中方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育中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涉嫌“枉法裁判”,给其公司以及个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公司超4.5亿元投资的卧龙教育小镇项目陷入严重经营危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枉法裁判”,是指依照事实和法律本应判决当事人胜诉或败诉的,行为人却故意颠倒黑白地判决该当事人败诉或胜诉;或者对本应承担较重民事、行政责任的当事人违法判定减轻其责任;对本应承担较轻民事、行政责任的当事人违法判定加重其责任等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王女士认为:沂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的审判长于洋、审判员王孝杰、审判员谢腾飞三人否定临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中已经认定的事实,无视相关法律规定,仅凭主观臆断判案,给其公司以及个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符合民事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标准和构成要件,已经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因此,王女士希望通过媒体的报道,能够引起临沂市委、临沂市监察委、临沂市检察院、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主要领导的重视,对沂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的审判长于洋、审判员王孝杰、审判员谢腾飞“枉法裁判”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揪出其背后保护伞,替她讨还一个公道。山东鸿翔特色小镇运营服务有限公司股东王女士表示,她愿意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属实,愿意负法律责任,与他人无关。

  王女士提供证据资料显示:这场纠纷源于2020年10月双方签订的《校舍租赁协议》。山东鸿翔特色小镇运营服务有限公司系香港佳贸国际有限公司控股95%的外商投资企业,是为履行与沂南县政府签订的《卧龙教育小镇项目合作协议》而设立的项目公司。该公司于2019年1月在沂南县累计投资4.5亿元建设卧龙教育小镇项目(以下简称教育小镇)。

  2020年10月19日,山东鸿翔特色小镇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与山东育中方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下称育中公司)签订《校舍租赁协议》(下称租赁协议),鸿翔公司将自建的55948.28平方米教育设施租给育中公司办学。《校舍租赁协议》第十一条约定“本协议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协议:(5)乙方拖欠租金或者其他费用达30日以上。”

  但自2022年8月起,育中公司开始拖欠租金。2023年4月10日、2023年4月23日鸿翔公司两次向育中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函》,要求育中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但育中公司均未履行;2023年5月2日鸿翔公司向育中公司发送了《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育中公司解除双方签订的《校舍租赁协议》。

  2023年5月4日育中公司回函称不拖欠租金,不同意解除合同。2023 年5月5日鸿翔公司向育中公司送达了《交回校舍通知》。

  后育中公司向沂南法院提起诉讼,1.请求确认鸿翔公司于2023 年5月2日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按照《校舍租赁协议》约定继续履行;2.请求判令鸿翔公司向育中方略公司支付违约金 1871377.84 元,并赔偿育中方略公司经济损失 1000 万元;3.请求将育中方略公司与鸿翔公司于2020年10月 19 日签署的《校舍租赁协议》中第四条第一款变更为“租金标准为0.5元/平方米/天,直至甲方全部交付本协议约定校舍后再行协商确定租金上调具体标准,租金费以甲方实际交付的测量面积计算”;4.请求判令鸿翔公司赔偿育中方略公司代理费 42 万元;5.诉讼费由鸿翔公司承担。

  2023年6月30 日,沂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23)鲁1321 民初 2530号民事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

  2024年7月18日,临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2023)鲁13民终7865号,明确认定三项核心事实:

  1. 租金起算日为2022年8月1日,租金计算标准继续按照《校舍租赁协议》约定履行;

  2. 租赁面积55948.28平方米;

  3. 截至2023年6月30日,育中公司欠付租金9343362.72元。

  王女士告诉媒体:“这份生效判决本应成为执行依据,但育中公司仍未按租赁协议履行支付2022年8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租金。2024年11月11日,我司再次向沂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育中公司向我司支付租金21629605.05 元及利息保证金。2024年12月23日我司向沂南法院申请提取育中公司拖欠的租金用于偿还我司债务。但是沂南法院向育中公司提取时,育中公司未按法院要求支付租金。同日,我司向育中公司发送《缴纳租金通知》,要求育中公司依据临沂中院7865 号生效判决和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2024年12月31日前的到期租金28835743.51元,并要求其支付至沂南法院,用于偿还我司的债务。2024年12月27日育中公司回函提出异议并仍拒绝支付租金,鉴于育中公司的上述行为,2025年1月23日我司变更诉讼请求:1、增加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校舍租赁协议》:2、变更原诉求第1项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8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的租金28835743.51 元及利息;3、明确诉讼请求第3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保证金306000 元并支付违约金8650723.05 元。2025年3月31日我司再次向育中公司送达《缴纳租金通知》,2025年4月7日育中公司回复了《关于く缴纳租金通知2>的异议回函》,仍继续拒绝支付租金。”

  2025年6月17日,沂南法院作出(2024)鲁1321 民初7977 号一审民事判决,判决:一、山东育中方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临沂明谷高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山东鸿翔特色小镇运营服务有限公司租金 19963378.85 元及违约金(自2024年8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4816137.09 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4年10月31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 5147241.76 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山东育中方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临沂明谷高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山东鸿翔特色小镇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10500元:三、驳回山东鸿翔特色小镇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山东育中方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王女士认为,本案是典型的“葫芦僧判断葫芦案”,临沂市监察委、临沂市检察院应该对沂南县人民法院本案审判长于洋、审判员王孝杰、审判员谢腾飞“枉法裁判”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揪出其背后保护伞,替她讨还一个公道。理由如下:

  第一、鸿翔公司请求解除与育中公司签订的《校舍租赁协议》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依据明确。本案审判长于洋、审判员王孝杰、审判员谢腾飞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以“两次诉讼时间间隔较短,在没有新的事实证据出现的情况下,一定时间内要维持判决的稳定性”、“在育中公司已投入大量资金的情况下若解除合同,育中公司将遭受巨大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从维护交易秩序出发”的个人臆断为由,否定鸿翔公司拥有的法定解除权。

  王女士列举三重反驳依据:1、法定解除权:育中公司拖欠3年租金,符合《民法典》563条“经催告仍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解除条件;

  2、约定解除权:合同第11条明确“拖欠租金超30日可解约”;

  3、公平原则:鸿翔公司在该项目累计投资4.5亿元,育中公司自认在该项目投资不足1000万元。而法院却以保护违约方所谓“投资巨大损失’为由否定鸿翔公司拥有的法定解除权,显失公正。

  第二、生效判决租金标准遭篡改,临沂中院7865号判决已驳回育中公司“变更租金条款”诉求,明确要求按原合同履行。

  王女士出示的山东高院(2024)鲁民申10463号裁定,也证实育中公司再审申请已被驳回。但沂南法院本案审判长于洋、审判员王孝杰、审判员谢腾飞擅自将2023年7月后的租金从《校舍租赁协议》约定的递增标准强行降回0.5元/m/天。

  王女士认为沂南县人民法院否定临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中认定的事实,不仅违背了基本的诉讼原则,还违反了既判力、审级制度和司法终局性原则。这是对司法权威的践踏!并且涉嫌严重违法。

  第三、在《校舍租赁协议》第十二条第(二)款对违约责任已明确约定、育中公司未申请人民法院对违约金进行调整的情况下,沂南法院以“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本院调整违约金为自 2024 年8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应付租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由,将违约金调整为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既没有事实也没有法律依据。亦与生效判决已认定“可以认定双方协商进行了部分交付,符合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育中方略公司不能再以鸿翔公司逾期交付为由主张违约金和损失”的事实相悖。

  鸿翔公司股东王女士控诉道:“法院强令我司承担高额违约成本,却放纵实际欠款方,这是对外企的公开掠夺!沂南法院本案审判长于洋、审判员王孝杰、审判员谢腾飞的判决已背离基本法理与证据规则,我们恳请上级司法机关彻查三人的枉法裁判行为。司法乱象重伤营商环境,这不仅是干万租金的损失,更是对外商投资信心的致命打击,若放任此种裁判,山东'招商引资’将成为空谈!”

  据了解,鸿翔公司已就相关情况向省级司法机关递交举报材料。媒体也将持续关注事件进展。

  来源: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527233245344252426/?wid=1752574799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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